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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全國共發生10起化工和危險化學品較大以上事故,導致41人死亡。特別是6月份以來,已經接連發生了5起較大以上事故。相比于2016年全年,發生了12起較大事故,未發生重大事故,安全生產形勢非常嚴峻。
造成安全事故的共性問題總結:
一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不重視,缺乏風險管理的意識,不清楚動火等特殊作業的安全風險,不具備基本安全管理能力。企業重發展、重效益、輕安全。
二是法治意識差,《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已經實施兩年,而且總局每年都將特殊作業尤其是動火作業專項整治作為重點工作,但從事故看都沒有得到有效落實。風險意識差,對動火過程的風險辨識、分析、管控缺失,相關設備不進行隔離,不分析可燃氣體含量,有的甚至動火作業不進行審批。
三是自動化控制系統缺失或不投用,沒有按要求開展精細化工反應風險評估。
四是人員素質不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近期事故頻發,也暴露出地方安全監管的問題:
1.專項整治不徹底。
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特殊作業安全專項整治不徹底,有關自動化控制改造、特殊作業的要求在基層企業不落實。
2.源頭管控不嚴,安全許可走形式。
自動化控制、人員素質達不到要求,特殊作業管理缺失的企業都通過了當地安監部門的安全審查和換證許可。
3.日常監督檢查流于形式。
日常監督檢查走過場,查不出關鍵問題,就是查出了問題也不處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企業沒有壓力和動力。
4.對評價報告不認真審查。
評價公司不負責任,評價報告罔顧事實,監管部門審查時不能發現或視而不見。河北滄州“5·13”、山東臨沂“6·5”及江西九江“7·2”事故企業安全評價報告都存在類似問題。
5.對總局的工作要求宣傳和貫徹不夠,推動企業建立雙重預防機制還停留在紙面上。